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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935号(农业水利类179号)提案答复的函

日期:2016-09-20 作者: 来源: 【字号: 打印本页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品种审定制度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品种审定始于上世纪60年代,2000年《种子法》确立了国家和省两级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品种审定制度是我国品种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种子法》实施以来,国家和省两级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两万多个,为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和种业的发展,审定制度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地方。为此,全国人大2015年11月4日通过新修订的《种子法》对品种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减少了审定作物种类,开通了企业绿色通道,简化了引种程序,明确了主体责任,并逐步实现由品种审定向品种登记过渡。

一、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新修订《种子法》及配套修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从6个方面对品种审定制度进行改革。一是减少审定作物种类。审定作物种类由原来的28种减少到5种,取消对原来农业部确定的油菜、马铃薯2种农作物和各省确定的1-2种农作物品种的审定,只对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进行审定。二是拓宽品种试验渠道。在目前国家级和省级试验的基础上,允许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自主研发的品种自行开展试验;允许有试验能力的企业联合体、科企联合体和科研单位联合体自行开展自有品种试验;允许申请者对自有品种自行开展生产试验、对特殊用途品种自行开展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鼓励省际间联合开展品种试验和审定。三是缩短试验审定时间。缩短品种试验周期,区域试验第1个生产周期表现突出的品种,允许第2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与生产试验同步进行;特殊用途品种生产试验可与第2个生产周期区域试验合并进行。缩短品种审定工作时间,将初审品种公示的时间等7处工作时间缩短,提高品种审定的效率。四是试验审定工作公开透明。从试验安排到品种审定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邀请申请者参与试验工作主要环节。品种初审后,初审结果与品种试验结果网上公示,并要求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审定档案,保证可追溯。五是明确试验审定工作主体责任。明确品种试验各主体责任,品种试验、测试、鉴定承担单位和个人对试验数据真实性负责;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自行开展试验的,对其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引种者对其所引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加大监督管理和违规追责力度,明确了品种试验人员、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品种审定申请者的主体责任。六是简化引种程序。将引种由所在省农业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备案,大大降低了引种的难度。同时,还规定省级审定品种在省际间引种时,只要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都可以引种,取消了过去只能是相邻省才能引种的限制。

二、品种审定制度逐步向品种登记制度过渡

新修订的《种子法》在保留品种审定制度的同时,对由审定向登记进行了制度性安排,建立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保证消费安全和用种安全的原则,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登记。目前,我部正在按照《种子法》要求,制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从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品种创新,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快优良品种选育推广的角度,对经济价值高、种植面积大、覆盖区域广的作物进行品种登记。采取渐进、稳妥的改革方式,确保我国的品种管理由以品种审定为核心过渡到以品种登记为核心,同时也保证了种业安全。

三、根据市场需求科学评判品种

2016年8月15日实施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明确规定,“审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正在制订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将依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以适应农业“转方式、调结构”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评价指标,满足生产多元化的要求。在稳定产量的前提下,突出品种种性安全;对生产危害严重的病虫害,提高抗性要求;适应生产机械化需要,提高抗倒伏、脱水快、熟期适宜等要求;适应资源高效利用需要,提高节水、节肥等要求;对特用专用品种,突出市场利用价值指标。

下一步,农业部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加快出台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严格品种审定管理,加强种子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确保我国农作物种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长期对农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