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96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我国植物新品种权与品种审(鉴)定整合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新品种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对保护育种人权益、鼓励育种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量大幅增加,年申请量突破2000件,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欧盟。2015年授权1413件,比上一年增长73%,授权平均时间由2014年的近4年缩短为3.5年,接近国际平均水平。为鼓励育种人申请新品种权,国家还降低了新品种保护收费,申请费由1999年的1800元降为1000元,审查费由4600元降为2500元,并取消了测试费。
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是两个不同的制度,设立目的、评判标准和适用法规各有不同。一是设立目的不同。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育种人的知识产权,促进育种创新,是对私权的保护,是一种自愿行为;品种审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是一种市场准入,是一种强制行为。二是评判标准不同。除要求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外,新品种保护还要求品种具有新颖性,主要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未销售、推广其种子;品种审定还需评价品种的使用价值,要求品种的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等经济性状优于当前主推品种。三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同。新品种保护在新《种子法》中单列一章,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品种审定由《种子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进行明确规范。
您所提“通过省或国家审(鉴)定农作物品种可以自动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方案,可在一定程度简化程序,加强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的衔接,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根据新《种子法》有关规定,通过审定的品种,对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已做了规范的测试,申请人可直接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出品种权申请,不需要再进行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强品种审定(登记)和保护的衔接,对符合要求的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可同时用于申请审定(登记)和新品种保护,简化工作流程。
感谢您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的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6年8月15日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