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 > 种业管理司 > 品种全链条管理
第六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一) (品种管理专刊第19期)
编者按: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以高水平司法推动种业创新,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2025年审结案件中评选出第六批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10件,反映了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不断丰富和持续拓展,体现出加大保护力度、创新保护举措、拓展保护范围、促进全方位全链条保护的司法导向。现予以摘编供各地参考。
典 型 案 件
“NP01154”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恒某公司享有玉米品种“NP01154”独占实施权,诉金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该品种作为亲本生产“郑品玉491”等7个玉米审定品种,向法院提交4份检测报告证明被诉侵权品种亲本“YZ320”与“NP01154”分子指纹差异位点数为1。对此,金某公司提交2994号测试报告主张加测的5个位点中有4个位点存在差异,认为两者为不同品种。一审法院判决,采信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判决驳回恒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恒某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认为,采取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必须以待测样品与对照样品的差异位点小于但接近临界值为前提,以加测位点具有足够的遗传多态性、稳定性,关联基因与表型之间存在强相关性,且这种关联的可靠性已得到科学上的充分评估验证,并开发出与性状紧密连锁的功能标记为条件。金某公司提交的2994号测试报告在不满足扩大检测位点加测前提的情况下作出,不具有证明力。本案证据证明被诉侵权7个玉米品种的亲本(父本)与授权品种具备同一性,金某公司行为构成侵害“NP01154”品种权且侵权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金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NP01154”品种权行为,并赔偿恒某公司经济损失5334.7万余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本案通过准确判定行为性质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传递了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首次明确运用分子标记法认定品种同一性时采取扩大位点加测的条件,对审查扩大位点加测的必要性、加测位点的科学性提供了指引。
“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某丰种业公司系小麦品种“农麦88”品种权人,通过郑某与程某明购得3万斤以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留存证据后,诉其生产、销售侵权种子,同时张某、吕某提供仓储场地构成共同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郑某、程某明构成共同侵权,酌情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未支持对张某、吕某的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某丰种业公司、程某明均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认为,根据2021年修正的种子法规定,程某明与郑某自2022年起长期合作,分工配合生产、销售、储存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主观故意明显,且以无标识包装销售侵权种子、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大,构成情节严重,应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张某曾从事种业相关经营,具备专业认知,其与吕某作为仓库所有权人,对长期存储无合法标识的种子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为侵权提供仓储场地,与郑某、程某明构成共同侵权,但仅应对补偿性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判决郑某、程某明、张某、吕某立即停止侵权,郑某、程某明赔偿某丰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57.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89万元,张某、吕某对其中5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系适用修正后《种子法》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储存行为人与生产、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将种子法扩展保护环节的立法目的落到实处。同时明确对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在侵权情节严重情况下,可由故意侵权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过失侵权行为人对其中补偿性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实现责任承担与主观过错及行为性质相适应。
“吉宏6”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全某种子公司通过转让取得水稻“吉宏6”品种权,以公证方式从富某种子公司购买“富霞3号”种子,委托第三方检测发现二者差异位点数0、遗传相似度100%,遂诉要求富某种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被诉侵权种子与“吉宏6”为同一品种,富某种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行为构成侵权,酌情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万元,未支持全某种业公司的惩罚性赔偿主张。全某种业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诉。最高法二审认为,富某种子公司作为“富霞3”审定品种的申请者和育种者之一,对该品种特征特性具有明确认知,却在被诉侵权种子包装上标注与自身审定品种不符、与“吉宏6”特征特性高度一致的信息,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其行为违反种子标签管理强制性规定,以套牌方式隐匿侵权种子真实信息、规避监管,侵权行为持续5年且有稳定生产销售规模,危害后果较大,符合情节严重情形,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提高赔偿数额为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6万元。本案明确以套牌形式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本质是“标签与种子实质不符”的故意造假行为,可直接认定其具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主观故意;套牌侵权行为符合种子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调度宣传组供稿,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