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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 等(品种管理专刊第32期)
最高法公布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个典型案例,为规范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工作、统一裁判尺度提供参考。在“香雪”栀子花侵权案中,品种权人诉称“无尽雪”栀子花侵犯其“香雪”品种权,提交的MNP分子标记检验报告显示双方遗传相似度达99.9%。一审以检测机构无专项资质、应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为由否定报告效力。最高法二审改判,并明确三项规则:一是明确分子标记检测与田间观察检测是并列的鉴定方法,并非必须适用或优先适用田间观察检测方法;二是明确检验报告证明力的实质审查标准,对检验结论科学性的考量重点在于检测机构是否具备相应检测技术能力;三是细化对照样品层级选择规则,在审批机关未保存标准样品情况下,可认可来源于授权程序中专家实地审查母株的繁殖材料作为对照样品。据此认定该检验报告具有合法证据资格,改判构成共同侵权,赔偿33万余元。在“百农207”小麦侵权案中,品种权人单方委托检测报告因对照样品来源不明被一审否定。最高法二审明确:当事人单方委托检测存在样品来源不明等情形的,法院原则上应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具备条件时应予准许。二审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公证保全的被诉种子与标准样品库中的“百农207”标准样品进行SSR分子标记检测,确认两者为同一品种,改判丰某种业公司赔偿30万元,唐某门市部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同时强调,权利人应善尽对种子的妥善保管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安祖奥利尔”红掌侵权案中,品种权人提交的DNA检测报告虽显示29个位点完全一致,但最高法审查认为,该检测所依据的红掌品种指纹图谱仅基于10个品种构建,样本数量明显不足,难以认定采用的检测方法具备充分科学性,报告证明力不足;DUS测试报告虽显示40个性状中有12个差异,但差异多集中于易受环境影响的性状,遗传与环境因素影响无法区分,两份报告均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植株属于授权品种繁殖材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审维持驳回诉请。3个案例从不同角度为植物新品种案件技术事实查明问题作出了裁判示范,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指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质效。
地 方 进 展
晋鲁琼三省动态清理审定品种,优化品种供给结构 近日,山西、山东、海南等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相继发布公示公告,对一批不再符合生产需求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予以撤销审定或引种备案。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公示,拟撤销“晋单55号”等56个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其中玉米37个、小麦13个、棉花4个、大豆1个、水稻1个。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撤销84个主要农作物审定及引种备案品种,其中玉米73个、小麦6个、棉花3个、大豆2个。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公告,撤销“博优125”等82个水稻品种和“广良甜31号”等4个玉米品种的审定及引种备案。此次三省集中开展品种清理,是落实品种全链条管理专项行动的具体措施,通过健全常态化品种撤销退出机制,及时淘汰生产上表现不佳、种性退化或已无推广面积的品种,为高产、优质、多抗的新品种腾出市场空间,更好支撑服务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冀吉皖三省部署实施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补助,强化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 近日,河北、吉林、安徽三省相继印发2026年重大品种研发推广应用一体化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先推后补”方式,对单产水平高、优质专用性好、推广潜力大的玉米、大豆、水稻等品种给予资金补助,旨在加速优良品种更新换代。三省实施方案均设置了申报门槛,不仅要求品种具备高产、优质等优良特性,更对企业资质和诚信记录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存在试验数据造假、品种试验真实性不合格等问题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5年内不得申报相关项目。通过政策激励与信用惩戒相结合,一方面引导带动种业企业加大育种研发力度,深化科企合作,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优良品种更新换代,充分发挥优良品种在促进大面积单产提升和农民增收中的重要作用。
(调度宣传组,种业司品种管理处,山西省、山东省、海南省、河北省、吉林省、安徽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供稿,摘自最高法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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